| 三部门联合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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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怀安信息资讯网 文章录入:admin 发布时间:2006-12-13 12: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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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审议通过,于近日发布。该《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4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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