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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暂行管理办法》
整理:怀安信息资讯网  文章录入:admin  发布时间:2006-12-14 1:17:22    
 省建设厅近日出台《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工程项目竣工后须申请节能建筑认定,经认定评审符合节能标准要求者颁发《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未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根据《审查管理办法》,我省各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将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节能施工检查、节能建筑认定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层层设“卡”,加强节能审查监督。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要求设计文件中单设节能设计章节和热工计算书。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定为不合格。节能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工程项目施工中,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必须对受检工程建筑节能施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重点是外墙、楼梯间隔墙、屋面、阳台、门窗、玻璃幕墙、地下室顶板等外围护结构和供热采暖与制冷系统的节能做法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对违反标准规定要求的要责令整改。

  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于5日内向当地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节能建筑认定申请。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理认定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及时组织认定评审。

  经认定评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是工程项目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标志,并作为按比例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依据。

  经评审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在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认定。未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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