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商住房节能信息公示 |
|
整理:怀安信息资讯网 文章录入:admin 发布时间:2006-12-14 1:17:58  |
|
|
|
|
|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2日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这位负责人说,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
|
上一篇文章: 《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将正式施行 下一篇文章: 三十二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即将实施 |
| 【打印本文】【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