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价]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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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怀安信息资讯网 文章录入:admin 发布时间:2007-1-12 2:5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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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加强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制止部分高耗能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特制订本目录。对列入本目录的企业或生产设备实行差别电价。 一、钢铁行业 (一)淘汰类。 1.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炉感应炉。 2.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和10吨以上高合金钢电炉)。 3.300M3及以下的高炉(不含100M3以上铁合金高炉及200M3以上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4.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二)限制类。 1.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以下的电炉项目、1000M3以下高炉和120吨以下转炉项目。 2.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二、铁合金(含工业硅)行业 (一)淘汰类。 1.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 3.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含工业硅)企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限制类。 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项目(对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新建铁合金矿热电炉按不小于1.25万千伏安执行)。 三、电解铝行业 (一)淘汰类。 铝自焙电解槽。 (二)限制类。 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四、锌冶炼行业 限制类。 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 五、电石行业 (一)淘汰类。 1.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二)限制类。 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和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六、烧碱行业 (一)淘汰类。 1.汞法烧碱。 2.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二)限制类。 2006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用离子膜技术淘汰老装置的搬迁企业除外)。 七、黄磷行业 淘汰类。 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 八、水泥行业 (一)淘汰类。 1.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2.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3.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4.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二)限制类。 2004年5月1日后建设的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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