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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07年2月1日起出口硝酸铵按17%征收增值税
整理:怀安信息资讯网  文章录入:admin  发布时间:2007-3-24 17:56:3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指出,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此外,自2007年2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的硝酸铵(税号:31023000)统一执行13%的退税率(以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在此之前,出口企业已经出口的硝酸铵,按17%计算征收增值税的,按13%计算办理退税(含免抵退税,下同);按13%计算征收增值税的,按11%计算办理退税。

  外贸企业在2007年2月1日后出口的硝酸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7年2月1日前开具,且注明的税率为t3%的,准予继续按11%计算办理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7年2月1日后开具,且注明税率仍为13%的,不予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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