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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0号
整理:怀安信息资讯网  文章录入:admin  发布时间:2007-10-23 16:41:29    
2004年1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4年第3号公告,规定自当年2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征收反倾销税。2005年10月,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LG Petrochemical Co., Ltd.)向我商务部提交了关于苯酚新出口商复审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并发布公告(详见附件)。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2月5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韩国,由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生产的苯酚,不再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5年12月5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韩国,由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生产的苯酚,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按照16%的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反倾销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三、对于申报进口其他厂商生产的苯酚的,仍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商务部复审裁决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88号公告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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